撰文者:蔡佩穎律師
上一篇談到職業災害之認定以及不屬職業災害之應注意事項,本篇將對職業災害下之雇主責任及補償種類予以簡要說明。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通常依據不同情況可能對雇主主張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勞保條例的勞工保險職災給付責任以及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然而在上篇所討論的案例,員工下班回家途中違規超速摔車受傷老闆要負擔之責任,主要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而來之補償責任,以下對於補償種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償種類
(一) 醫療費用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明文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依照本條款之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傷病,雇主應補償勞工醫療所需之必要費用。是故,醫療性必要的費用,雇主須要負責補償,然實務上對於醫療費用是否必要常發生爭議,亦多有函釋及判決作出解釋與認定,謹整理相關醫療費用項目如下:
醫療項目 | 函釋/判決內容 | 結論 |
---|---|---|
掛號費
|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掛號費,應由雇主負擔。(節錄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9日臺(78)勞保3字第26322號函) | 雇主負擔 |
急診費及送醫車資 | 勞工職業災害急診費及送醫車資如確係醫療所必需之費用,雇主即應予以補償。(節錄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31日臺(80)勞動3字第22390號函) | 雇主負擔 |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 |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註:應係指差額部份)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節錄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9日臺(84)勞動3字第112977號函) | 雇主負擔 |
住院伙食費 | 參上列 | 非雇主負擔 |
非特約醫院之診療費 |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被保險人未依上開規定就診,致其醫療費用自付,雇主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節錄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1月11日臺(77)勞動3字第25234號函) | 依雙方約定 |
(二)工資補償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明文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依據本條款之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仍應按原工資予以給付補償。因此,即便勞工在醫療期間法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仍有給付工資補償之義務。
(三) 失能補償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明文規定:「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按本條規定,勞工若因職業災害招致殘障失能者,雇主須給付該勞工一次性之失能補償,而給付標準則依照勞保條例之相關規定為之。
(四) 死亡補償與喪葬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明文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依照本條款規定,勞工若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雇主應給付該勞工之遺屬相關死亡補償。
二、補償費用抵充
承前述,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依法具有前述之補償義務,惟上開補償費用,若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或其他法令已支付費用者,雇主得用以與上開補償費用相抵充。
綜上所述,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法律賦予雇主之責任甚鉅,過往曾有公司未替勞工投保勞保,而因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須負擔大筆賠償金,進而嚴重影響公司營運之案例。建議雇主務必為勞工投保勞保,以免發生職業災害時,因無勞保職災給付,雇主無法抵充補償費用,而需全額負擔所有費用,對公司產生嚴重營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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