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員工應注意那些事項才不會誤碰法律的紅線,勞動契約又應該包含哪些內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員工管理上有那些細節要小心,謹以本篇文章簡要說明。
招聘員工前應注意之事項:
(一)徵才要小心,徵才廣告不可有不實或是引人發生錯誤認知之情事,亦要注意避
免廣告中有「就業歧視」之內容,面試時更要避免蒐集非屬「就業所需」之隱
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依據前揭法條規定,徵才廣告須注意其內容均為真實且無使人有認知錯誤之情形,實務上常發生徵才廣告上刊登之工作地點或內容等與實際上不同、薪水與實際情況不同,甚至是實際需用員工之雇主與徵才廣告上不符之情形,凡此均屬前開條文中不實廣告,而有違法之虞。因此,若徵才內容有所變更,徵才廣告上應及時予以更正,以避免遭到檢舉或裁罰。
另外,雇主在徵才廣告或面試時,也要注意不得有任何「就業歧視」之問題。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立法理由中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實務上,在徵才廣告上限制應徵者為一定性別或年齡是較常發生之就業歧視狀況,然而,有些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要求求職人或受僱人提供星座、血型等資料,請命理師、星座、塔羅牌業者「神算」,但這與工作表現完全沒有相關,均可能被認定屬就業歧視之狀況。法律規定之意旨,是要禁止雇主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血型等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某類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
再者,面試時亦須注意,公司不可要求求職人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例如「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之1條)。而立法理由並就「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說明為係指雇主基於經濟上需求的目的,如提高生產力、降低保險成本、避免雇主的侵權責任,及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第2項規定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等。除此之外,公司不應要求求職人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二)承上,公司招聘員工時,要特別注意徵才廣告中不可有不實或是引人發生錯誤認知之情
事,建議於廣告中僅載明與該職務相關之必要條件,像是工作經驗、技能需求、語言能
力、學歷等,避免不必要的說明或要求。在面試過程中,應注意盡量僅針對求職者之學
經歷、技能、證照及工作經驗等必要條件討論,避免觸及求職者之其他隱私資料,像是
感情狀態、結婚規劃、育兒規劃等等,以免誤觸法律。若因此遭人檢舉有徵才廣告不實
或是有歧視之情事,恐遭主管機關依所違反之條文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不可不慎。
以上對於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應注意之事項為簡要之介紹,下篇將對勞動契約之內容以及員工管理之注意事項為概要之說明,希望對於讀者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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