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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員工應特別留意之事項 (下)

撰文者:蔡佩穎律師

前一篇文章,對於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應注意之事項為簡要之介紹,本篇將對勞動契約之內容以及員工管理之注意事項為概要之說明,希望能夠幫助讀者避免不必要


一、 勞動契約之內容:

(一)雖然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惟簽立勞動契約可以幫助勞雇雙方釐清彼此的責任義務,發生爭議時亦有契約條款可資遵循。一份勞動契約的內容應該至少包含以下事項:

  1.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約定以下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2. 除前開應約定之事項中,特別說明在工資之議定上,針對年薪或是月薪應明確約定。例如約定有保障年薪14個月之情況下,一般人常常會解讀為是12個月的月薪,外加兩個月的年終獎金,但如果當初議定內容中,未有特別約定,該給付將屬於經常給與,而非任意性、恩惠性給與,則雇主對於員工至少須保障其得領取14個月年薪的薪資。

(二) 關於試用期的約定,目前實務上肯認其合法性,法院判決有認為:「『試用』乃雇主評價勞工之工作能力及職務適格性,作為考量締結正式僱傭契約與否,雇主約定『試用期間』旨在保留較大之解僱勞工權利,並減輕其解僱事由之證明程度」(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若在試用期間,員工不適任其職務遭雇主解雇者,雇主在解僱員工上所須負擔的舉證責任較輕,惟試用期間約定過長就可能會被認定違反誠信原則,而被認為屬無效約定。

(三)又關於「競業禁止」之約定,並不是約定在勞動契約中就一定有效,競業禁止之約定尚須符合以下要件: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雇主必須證明公司之資訊具有秘密性,屬於不能外洩之資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因此多為主管階層之人員。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每月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須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5.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須合理,最長不得逾二年,超過兩年則至多將被認定只有兩年之期間。


二、 員工管理之注意事項

(一)在員工管理上,除法律明定之事項外,另針對較常發生之爭議,說明如下:

  1. 雇主是否可在員工電腦加裝監控或側錄軟體?

(1) 針對此問題,勞動部曾作出解釋:「一、事業單位在運用科技設備進行職場管理前,雇主應先確認(一)是否具有特定目的;(二)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件;(三)先與勞工進行溝通;(四)妥善保存管理資料;(五)不做目的外之利用。應尊重勞工之立場,告知蒐集目的、資料類別、資料利用範圍…等是否對勞工權利侵害最小,以兼顧經營管理需求及勞工隱私之保護。」

(2) 在員工電腦加裝監控或側錄軟體,有可能侵害員工之隱私權,並可能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過去曾有公司為了防止機密資料外洩,在員工電腦安裝側錄軟體,但因無法過濾個人隱私內容,致員工之私密資料亦同被錄下,雇主因此被認為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法律規定,遭處3個月有期徒刑。雇主於裝設電腦側錄軟體前,應先確認目的與手段之合理性外,更要注意勞工隱私保護,應妥善管理勞工個人資料,並於事前與勞工充分溝通。建議雇主在裝設電腦側錄軟體前,先取得員工之書面同意,確認員工對裝設側錄軟體一事於事前均知悉。


2. 雇主因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而解雇員工,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1) 法院判決有認為:「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

(2) 為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解雇員工前應提供助及輔導,勸導改善其工作態度及工作成果,賦予員工轉調其他職務之機會,亦即雇主須於窮盡保護員工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建議雇主應留下員工無法勝任工作情事,及與員工溝通、輔導等之相關書面證據為佐,以避免違法解雇。


以上對於勞動契約之內容以及員工管理之注意事項為簡要之介紹,希望讀者能對於勞動契約與員工管理有更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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