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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銓律師成功替客戶爭取到釋憲機會,並於近日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作家相片: Rebecca TsaiRebecca Tsai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一直以來只有醫療機構(診所、醫院)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但醫療機構以外的一般民眾、美容院、國術館、甚至醫師及醫事人員都不被允許。經過本所陳柏銓律師向法院主張該法律違憲,由憲法法庭判決後,將來醫療機構及醫師都可以刊登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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